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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
所谓严重不负责任,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。“严重不负责任”,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,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。根据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。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医疗技术事故的,不构成犯罪。这里的规章制度,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,包括诊断、处方、麻醉、手术、输血、护理、化验、消毒、医嘱、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、规则、守则、制度、职责要求等。这些规章制度,南京无罪辩护律师一般都明文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制定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及医疗机构自己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。建国以来,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,有关机构制定了许多医疗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。如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全国医院工作条例》、《医院工作制度》、《医院工作人员职责》、《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》等等。这些规章制度是诊疗护理工作规律性的经验总结,是正常开展诊疗护理工作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和依据,违反这些规章制度,医疗活动的安全就没有保障。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,应以上述规定为标准。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:错用药物、错治病人、错误输血、错报病情、擅离职守、交接班草率、当班失职等。如:某病员甲,男,70岁,因慢性支气管炎并感染、肺气肿收入某医院内科9号病室6床。原文地址:http://www.njbhlsw.com/html/newsinfor275.shtm?cid=2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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